关于开福寺舍利塔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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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开福寺舍利塔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5〕2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开福寺舍利塔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确定文物本体、开福寺遗址的分布范围、寺院格局和历史沿革,收集相关历史资料,系统评估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现状、保护区划实施情况、历次修缮效果等,明确文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二)应根据文物保护管理需要,结合视域控制要求与周边环境特点,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设控制地带的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保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应根据现状评估结论,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应注意保留历史维修痕迹,保证文物历史信息的完整性。
(四)科学确定环境整治目标与控制指标,尽量保留开福寺舍利塔周边区域的历史空间比例与格局,不宜盲目扩宽周边道路。
(五)应根据文物类型和保护管理需要,合理编制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开福寺舍利塔的消防工作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措施;重视区域灾害历史研究,确定防灾减灾内容。
(六)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七)应根据工作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开福寺舍利塔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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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5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刘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