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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文物保护利用状况调研”课题开展情况

抗日战争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全民族反侵略战争,也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取得完全胜利的伟大战争。2014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和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第一年,2015年将迎来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进一步加强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对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全面小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文物工作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从抗战时期遗留建筑、史迹的抢救、保护和开放参观,到抗战历史实物、文献的征集、研究和陈列展示,以及文物普查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和各类纪念设施、纪念活动的不断推出等,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曲折复杂,以及战火洗礼、自然侵蚀和对近现代文物遗存价值认识的局限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迄今对抗战文物的范畴、数量、分布,以及保护利用的总体状况还没有确切、清晰的把握。

为此,中国文物报社受国家文物局委托,承担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状况调研”课题。这是一项刚刚立项、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中的课题;对中国文物报社参与课题研究的年轻团队而言,也是一项面临诸多新知、具有挑战性的全新课题。现将这项课题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课题的主要目标和进度安排

课题的主要目标是:初步摸清全国抗战文物的总体数量、分布和保护利用基本状况,梳理各地保护利用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抗战文物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课题已于8月中旬启动,力争年底前完成。课题计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8月到9月初,收集资料,研拟调研提纲、表册问卷并分发有关单位;第二阶段9月到10月,选择重点文博单位,开展实地调研;第三阶段11月至12月,整理分析调研材料,撰写调研报告并上报课题成果。

二、课题目前进展情况

在国家文物局领导、有关司室和各省文物局及文博单位的指导、支持下,截至目前,课题组已完成课题立项文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调研提纲、表册问卷的设计印制。

资料的收集通过三个渠道进行:

(一)利用第三次文物普查数据库进行遴选。

依托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的支持,课题组通过关键词检索的方式,在国家三普数据库检索到有关抗战文物的信息9083条。但考虑到关键词检索的局限,实际数量应该更多。由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庞大,包括抗战文物在内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多达14万余处,占三普登记总量的18.45%,因此目前对三普中的抗战文物数据尚无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进一步的甄别工作将借助其他资料继续进行。

(二)通过文献资料、网络查询等渠道收集其他部门对抗战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的有关情况。

从收集到的资料情况看,涉及抗战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部门主要包括宣传、民政、部队及有关人民团体等。

1、中央有关部门。中央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有的属于综合性文件中包含抗战及抗战文物保护利用的内容,有的属于抗战主题的专门性文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抗战纪念活动的安排部署;二是抗战老战士的社会福利保障等;三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烈士纪念、褒扬抚恤等工作与抗战文物保护管理具有比较明显的交叉关系。如民政部2013年6月28日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四个级别;从1986年起,民政部先后公布了5批次“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其中有关抗战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有相当的比重。

3、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对抗战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明显加强,有的还出台了专门的文件。如黑龙江《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云南《龙陵县抗日战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等;重庆市、云南省龙陵县等还制定了专门的抗战文物保护利用规划;部分省级文物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的部署,已编制完成抗战文物清单。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抗战文物。

摸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抗战文物的数量、分布等情况,是课题组调研中的一项重点任务,因此对相关资料进行了重点收集和整理,初步分析了抗战文物类型上的分布特点。

1、日本侵华罪证类(含军事侵略和经济侵略、文化侵略及奴化建设等),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河北、内蒙古、山西等省区比例较高。

2、抗战正面战场遗存类,在湖南、湖北、江苏、云南等省数量较多。

3、敌后抗战遗存,在河北、山西、河南、安徽省数量较多。

4、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遗存,云南、新疆较有特色;

5、抗战后方与抗战背景直接相关的重要史迹和重要机构旧址,如政府机关、国防建设、外事机构、社会党团组织、文教卫生、金融交通、新闻宣传、工业科研、建筑艺术、宗教建筑,在重庆市、贵州省数量较多。

6、抗战人物故居和墓地、石刻题记等遗址或建筑物,与抗战有直接关联的纪念建筑等,则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异。

具体区域分布上,东北地区的黑龙江、吉林、辽宁以日本军事侵略和奴化建设的罪证类遗存为主。浙江、福建、江西、甘肃、陕西等省区不属于抗战主战场,典型的抗战文物数量较少。新疆属于抗战时期交通运输线,遗存总量也极少。四川统计结果较高,可能存在较多误认的情况,大量红军长征时期的标语和遗迹都被公布为独立的文保单位,并统计为抗战文物。

三、“抗战文物”范畴界定中的问题

 “抗战文物”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明确的概念。它不仅是概念本身的确切性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在实践中哪些可以被界定为抗战文物。

课题组在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甄别排查时发现,除了内涵单纯的抗日遗存和纪念设施外,很多抗战文物具有多重属性,是否认定为抗战文物,存在着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例如:

(一)时间问题。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抗战时期”是1931年—1945年,但局部地区的日本侵华早于1931年。向前延续的时间界限如何界定?

(二)抗战纪念设施和纪念建筑物。抗战纪念建筑的时代跨度非常大,抗战纪念碑、烈士塔类的纪念设施以及烈士陵园建设从1940年代一直持续到1980年代以后,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和抗战的关联性程度不一。一些纪念设施并不特别针对抗战事件和人物,而是针对整个20世纪上半叶各个阶段的革命战争。此类设施是否纳入抗战文物范畴?

(三)日本侵华罪证问题。如由日本侵华时期建造,以解放战争时期历史事件命名公布的文保单位;历史时期或近现代建筑,在日本侵华时期被日伪占据使用的设施等,是否界定为抗战文物。

(四)与抗战历史具有一定关联度的文物。

一是抗战有关人士的故居和墓地如何确定。如多数抗战人士只有一处故居公布为保护单位,但该故居与抗战无直接关联;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地方有故居被公布为文保单位;负面人物的故居等,是否能认定为抗战文物。

二是红色苏维埃时期和长征相关遗存、鄂豫皖早期根据地遗存等的认定。大部分省份原则上不统计为抗战文物,但四川、甘肃认定为抗战文物。

三是局部区域的中国共产党“北上抗日”、红军“东征”军事遗存和相关人物纪念地,应可视为抗战文物,其时间如何界定?

四是日伪时期的文物。东北地区及山东很多遗址都经历过日伪占据的阶段,其中的哪些可以认定为抗战文物?

(五)文物数量的统计问题。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包含多个文物点,如重庆将24处抗战类国保拆分为105个独立文物点统计。这将导致抗战文物数量的明显差异。

四、关于“抗战文物”范畴界定的原则

鉴于上述问题,结合已有研究中的基本共识,课题组提出了以“期间、空间、主体、内涵”四个维度来把握“抗战文物”的界定原则。

(一)期间。即 “抗战文物”的时间跨度。

1、“抗战文物”的主要期间。学术界存在“八年抗战”(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8月15日)和“十四年抗战”,(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8月15日)两种观点。从加强抗战有关文物保护的角度看,建议取后者。

 2、“抗战文物”期间的延伸。

(1)在实践中,与抗战存在明显事实关联的1931年之前文物,纳入抗战文物范畴。

(2)1945年之后的纪念设施,依托于抗日阵亡将士遗骸的墓地(园),或依托于抗战遗址史迹建立的纪念碑等,视为或视同抗战文物。

(二)空间。即能够界定为抗战文物的地理范围。

1、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包含港澳台)。

2、在中国大陆留存的与参战国相关的抗战文物,譬如,埋葬在中国大陆的外国阵亡将士墓地等,列入范围。

3、分布在中国境外的与中国抗战相关联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列入界定范围。

(三)主体。即抗战中不同角色的各参战方。

 抗战中的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中国人中有不同党派的组织、军队,民间抗日力量,以及伪军、汉奸等;外国人中有法西斯、反法西斯两个阵营等。从全面反映抗战历史、反思人类战争、教育子孙后代的角度看,似可将与各类主体有关的重要史迹尽可能都纳入抗战文物范畴。

(四)内涵。主要指与抗战史实的关联度。

1、不是所有抗战期间的实物遗存都是“抗战文物”。“抗战文物”应当与抗战中的事件、人物等史实具有直接的、实质性的联系。

2、不是所有与抗战有关的遗址、史迹都是“抗战文物”,反映抗战历史,具有特定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方可列入。

鉴于上述认识,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工作理念,应将“抗战文物”从载体上作出狭义、广义的区分。从狭义上讲,抗战时期的建筑、史迹等遗存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对抗战事件、人物等重要史实具有直接见证意义的实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应当是抗战文物保护利用的核心资源;从广义上看,与抗战历史相关的碑、亭、陵园、馆舍等纪念建筑、设施,能够记录和反映抗战历史的图片、影像及艺术作品等资料,也可视其价值纳入抗战文物保护利用视野。

此外,对日本侵华罪证、抗战期间的负面人物遗迹等能否列为抗战文物等具体问题,似不宜过多纠缠。原则上只要具有抗战历史见证意义,对揭露日伪战争罪恶、激发中华民族爱国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的历史遗存、遗物,均可纳入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范畴。

 

                                                                               中国文物报社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