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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涉日文物资源保护工作情况

吉林省涉日文物资源丰富、类型独特。近几年,省文化厅(文物局)在涉日文物资源保护工作中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一、涉日文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1、“涉日遗存”概念的提出及类型划分

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我省涉日文物资源丰富、类型独特。由于我省特殊的历史背景,近代抗日斗争大致经历清末(1894年—1914年)、民国时期(1914年——1931年)、东北沦陷时期(1931年—1945年)三个历史阶段,提出了“涉日遗存”的概念。我省现有涉日遗存125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9处;我们对上述遗存划分了四大类型,其中,文化类14处,占总数的1%,如吉长道尹公署旧址等;军事类115处,占总数的9%,如磐石红石砬子抗日游击根据地遗址等;英烈类45处,占总数的4%,如通化市高志航故居等;罪证类1081处,占总数的86%,如辽源矿工墓等。构成了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主体,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辅助的近代吉林抗日斗争历史文化遗存的四大类型。

2、涉日文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省涉日文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早,并纳入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一是专题调查,摸清遗存底数。调查是涉日遗存保护的前期工作。在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我们就有意识地对日伪建筑、烈士陵园、抗战密营等进行专项调查,建档登记,分类研究,为今后开展这一独特类别的文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准确界定,科学评估价值。在全国率先编制的《吉林省文物保护专项规划(2011-2020)》中,我们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学术价值、年代、稀缺度等因素对涉日遗存进行类别、现状、展示等三个方面的界定和评估,遴选出日俄租界建筑、东北沦陷战场、日伪军政机构旧址、矿工墓地、抗日密营、烈士殉国地等47处遗存列入《吉林省重要遗址分项评估一览表》。

三是挖掘内涵,提高保护级别。我们深入挖掘现有涉日文物资源的历史内涵和遗存价值,通过现场踏查、专家推荐、组织评审、会议讨论等形式,遴选出14处涉日遗存呈报省政府提请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此不断提高涉日文物资源的保护级别,从而加大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涉日文物资源的重视和保护。

四是夯实基础,完善“四有”建设。“四有”工作是涉日文物资源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因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提出明确要求,涉日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健全完善“四有”建设;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列级涉日遗存必须建立完善记录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督导各地每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四有”建设工作专项检查。

五是加大力度,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我们积极争取省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而为涉日文物资源的保护提供经费保证。

3、涉日文物资源保护的初步成果

在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涉日遗存的保护只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改造中去,才能勃发生机和活力,才能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有效保护。基于这一认识,我省的涉日遗存保护工作从五个方面大胆创新,有效拓宽了保护思路,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是创造性地依托城市转型开展遗存保护利用。辽源市是一个以煤而兴又因煤而衰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本世纪初作为国家级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我们紧紧抓住这一契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辽源矿工墓的保护与利用。理顺管理体制由矿务局划归政府所属市文化局管理,规划控制区100万平方米,核心展区20万平方米,投资重建馆舍,聘请专家对陈列馆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布展,并在上级部门支持下免费对外开放,成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在东北实施残酷殖民统治和经济掠夺的罪证遗址地。二是结合文化建设创新遗存保护利用。通化市的高志航故居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结合当地政府繁荣文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支持地方文物部门对故居进行了房屋维修和内部装修布展,并于8·14空战纪念日正式对外开放,全面弘扬民族英雄高志航在抵御日寇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而英勇献身的精神,目前该遗存已被吉林省委命名为吉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三是借助社会力量开展遗存保护利用。位于敦化市的曾任抗日联军第三方面军总指挥的陈翰章将军烈士墓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与赵南起将军是革命战友,我们及时借助赵南起将军呼吁建立陈翰章烈士陵园的有利时机,为遗存保护利用提供政策支持。陈翰章烈士陵园于2012年8月开工建设,2013年5月底全部完工,占地17650平方米,由碑林广场区、烈士纪念碑、烈士墓区、绿化区组成,成为我省极具代表性的抗日遗存纪念地。四是通过顶层设计开展涉日遗存保护利用。白山市江源区的石人血泪山是日本帝国主义掠夺我国资源、剥削中国矿工的罪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当地政府迫切要求以科学、系统的文物保护规划为指导,做好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为此,我们组织吉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编制了《白山市江源区石人血泪山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从顶层设计开始完善涉日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五是依托旅游项目开展涉日遗存保护利用。利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开发旅游项目的有利机遇,我们积极协助企业挖掘抗日遗存蒿子湖东北抗联营地的文化内涵,对该遗存有效保护与利用,建立杨靖宇密营公园,总面积255公顷,并于2007年正式对外开放,年接待游客6万人次。六是有效保护加强涉日遗存展示利用。我们积极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的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开展遗存的展示利用,充分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利用原址建成长影旧址博物馆,并于8月中旬对外开放。

二、目前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我省在涉日遗存保护工作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部分涉日遗存的认识需进一步深化共识。当前,我省对涉日遗存保护的重要性取得了共识,但是,在保护方式、展示手段上还有分歧。具体来说,就是对伪满建筑遗存的展示和利用存在模糊认识,片面地把伪满建筑看成是耻辱象征,在保护方式、展示手段上畏首畏尾,除伪满皇宫和长影早期建筑旧址外,绝大多数伪满建筑旧址还没有向社会公众开放。

2、对涉日遗存的管理体制有待完善。我省涉日遗存管理尚不理顺,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发挥遗存最大效益。     

在我省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春市新民大街沿线吉林大学所属的伪满建筑旧址,其中包括伪满国务院旧址、伪满司法部旧址、伪满交通部旧址。2012年末,国家文物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上述伪满建筑旧址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都明确提出予以大力支持的意见,长春市委、市政府也积极与吉林大学进行磋商,但由于大学管理体制的特殊性,至今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3、对涉日遗存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目前,我省在文物保护法制建设上取得了长足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文物管理条例及规章。但从实践运行看,仍然存在一些内容缺失,作为我省独具特色的涉日文物资源,尚未颁布有效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需要在树立立法理念和完备法律体系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

4、对涉日遗存保护与利用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我省对涉日遗存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城市转型、文化建设、旅游发展等方面,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很大的空间。尤其是长春市的涉日文物资源在我国具有特殊的警示性和唯一性价值,对长春涉日文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模式应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打破条条框框,在全国走出一条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

5、对涉日遗存保护的经费投入有待增加。由于涉日遗存点多、面广、量大,我省又是经济欠发达省份,财政投入不足,资金规模、来源还有待进一步拓展。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应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真正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我们的建议

挖掘和保护吉林省的涉日文物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需要我们突破思想上的束缚,突破管理体制的障碍,突破运行模式上的制约,把我省的涉日文物资源保护好、利用好。为此结合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是正视历史,警示未来。加强我省涉日文物资源的抢救与保护工作,要在思想上与时俱进,不能仅仅停留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吉林省在近代抗日斗争中有着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保留了中华民族由衰败走向振兴的众多历史文化遗存,其所体现的正是中华民族热爱和平、团结御侮、救国图强的民族精神。因此,应正确认识我省涉日文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强各类遗存保护与展示工作力度,发挥其警示教育的重要作用。为此,9月3日,我省将组织长春、辽源、白山、吉林、通化等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伪满皇宫旧址、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旧址、伪满洲国综合法衙旧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血泪山遗址、通化市高志航纪念馆旧址、吉林市丰满万人坑遗址。同时,在省内部分涉日建筑旧址举办各种形式的大型展览和宣传活动。

二是整合资源,统筹运作。我省的涉日文物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只有分门别类分步实施,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效果。我们建议积极整合地域涉日文物资源,展示和体现各自的文化特色,以避免低效重复开发,实现有效集中保护。尤其是长春市,市内众多的涉日文物资源浓缩了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历程,应尽快增补长春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及警示性人类文化遗产地。同时选取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改造为重点实施项目,以伪满国务院旧址的合理利用作为整体保护利用的肇始,建立高效运作的综合决策和协调管理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打破部门约束,发挥“一院四部一衙”(即伪满国务院、伪满军事部、伪满交通部、伪满司法部、伪满经济部、伪满综合法衙)旧址的警示作用,逐步建成新民大街博物馆群。通过遗产的合理利用,建设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伪满洲国国务院复原展示馆、东北亚建筑艺术展览馆等,从而带动周边区域文化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发挥其示范和引领的综合效益。

三是健全法规,有效保护。推进保障我省涉日文物遗址遗产资源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借鉴先进省份保护近现代遗迹的经验,制定《吉林省涉日文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涉日文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证。不断强化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增强文物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话语权,从而加强对我省涉日文物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四是科学规划,勇于探索。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吉林省涉日遗存保护总体规划》,根据利用价值、难易程度等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我省涉日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重点、步骤等。同时,组织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专家学者深化我省涉日遗存相关背景研究,强化价值评估,申请省社科项目,出版《铁证如山—吉林省重要涉日遗存图录》;与东北师范大学合作开展《长春市伪满建筑遗存空间结构及历史价值调查研究》;与吉林大学合作对全省文化遗存进行调研和资料收集,编制完成《吉林省文化遗产大众传播方案》,并重点突出涉日遗存的宣传。

五是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我省现有的涉日文物资源保护模式,大多是由各级政府投资修复,但毕竟财政经费有限,难以筹措大量资金用于这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突破现有运行体制障碍,多层次、多渠道、多办法进行保护性开发,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专项经费,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涉日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鼓励产权单位、知名企业、个人等参与涉日文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同时,改革运行模式,引导已开发和正开发的涉日遗存在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同时,逐步实现其经济价值。

 

                                                                                     吉林省文化厅(文物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