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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应该怎么修
日期:2014-06-04 字号:[ ]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记略
  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为文物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文物保护形势的变化,现行法律在一些方面已经相对滞后,修法呼声越来越大。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指出了现行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和文物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的方面。2013年,国家文物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将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列为重点工作,并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立法调研和专项课题研究工作。目前,文物保护法修订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文物保护法应该怎么修、修什么呢? 4月10日至11日,在无锡阖闾城遗址博物馆举行的以“文物事业与法制建设”为主题的第九届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上,文物法修订自然而然成为与会专家学者讨论的重点。
  修法应跟进时代,变被动为主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直言,《文物保护法》从立法到2002年的修订,基本上是围绕着经济建设来开展的,是相对被动的立法和修法。他认为,在当前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均衡发展成为国家战略的新形势下,文物法制建设和《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强调保护的同时,要通过利用、传承、弘扬,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在世界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张耀明表示,文物立法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厘清突出问题;要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公众参与,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
  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书面发言中,用“坚持方针,跟进时代,解决问题,保证质量”四句话概括了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方针,就是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协调发展。跟进时代,就是要体现发展的观点,时代发展了,实践也发展了,当时《文物保护法》没有回答的问题现在要回答。解决问题,就是要树立问题意识,注重问题导向,分类解决问题。保证质量,就是要将法律的修改完善与法律的有效执行相结合,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修法必然会涉及思想观点的碰撞,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诉求的平衡。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解决主要矛盾。那么,修法的重点将落在哪里呢?本次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文物的法律概念、文物保护补偿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合理利用、文物流通市场管理等议题展开了交流。
  什么是文物
  “文物”,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可要较起真来,似乎又很模糊。在法律中应该怎样定义?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郑子良介绍了文物概念研究的初步成果,认为“文物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及纪念价值的不可再生的物质性文化遗存”。文物有物质属性、人文属性、不可再生性三种本质属性,构成文物的核心要素是价值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郑子良建议将纪念价值与历史、艺术、科学等三种价值并列,在纪念价值中,重点在于强调中华文明核心价值及民族精神的认识和传承。
  文物保护补偿入法
  “2004年,西安市长安区某农民持一方记载日本遣唐使内容的唐代墓志,先后辗转至两家国有博物馆,提出要2000元补偿,才愿意上交国家,而这两家博物馆皆因没有补偿资金未接收。后来,这件文物在古玩市场上,幸被西北大学以50000元征得。”陕西省文物局范仲兴说,现行《文物保护法》强调了文物保护,忽视了因文物保护的需要而对利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建议文物保护补偿入法,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并从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发。他认为,文物保护补偿应是指国家对自然人、法人在保护文物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应当遵循“谁损失、补偿谁,谁付出、补偿谁,谁贡献、补偿谁”的补偿原则。文物保护补偿应实行分级负责,实行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可以对补偿对象实行税收减免、购买服务(包括特许经营、培训、就业等)、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政策扶持、延长土地承包期、土地置换、展览冠名、荣誉表彰等物质补偿及精神鼓励。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物遗存博大丰厚,目前仅不可移动文物就达76万余处,文物保护的压力大、任务重。虽然长期以来我们倡导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但实践中社会参与的方式、途径、权益保障等一直不够健全和完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形成了文物保护由政府“包打天下”的局面,文物保护整体上经费不足、科技滞后、力量有限、效率不高,保护状况堪忧,合理利用受到制约,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难以全面传承发展。山西省文物局宁立新以山西曲沃探索古建筑领养为案例,提出应当让社会参与成为刚性规定,在修订《文物保护法》时,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原则、责权、范围、规模、途径和措施等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社会力量能够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地进入到文物保护和利用中来,打破在文物保护方面政府唱“独角戏”的工作方式。苏州市文物局尹占群介绍了苏州市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方面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刘爱河认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一个新课题,但不是新事物。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一个特别复杂的系统,几乎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全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
  文物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文物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但如何充分发挥文物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始终处于探索中,现行文物保护法主要强调文物保护,对于如何利用缺乏明确的规范。山东大学唐仲明认为,在“五位一体”均衡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文物利用作为一种以发挥社会、文化价值为基础、以促进经济、市场价值为延伸的工作,及时入法及合理入法至关重要。在立法定位上应秉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建议修法时建立文物合理利用的专章。文物的利用要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等原则,要充分考虑文物的承载能力,以确保文物的自我恢复能力为前提。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应相辅相成,贯穿于文物保护立法的始终,贯穿于文物工作的始终。
  文物流通管理
  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一直是文物行业领域中理论和实践中问题比较多、争议比较大的。北京市文物局于平介绍了他们近年来所做的探索和经验,建议修法时将古玩旧货市场纳入文物监管范畴,把古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统一作为文物经营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把审批监管结合起来,以资质审核管理为切入点和核心,重点推出准入和退出机制,减少行政过度干预经营,使文物市场有序发展,把鉴定纳入法律管理,进一步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体系。中国收藏家协会罗伯健建议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法律地位,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江苏省文物局邢致远建议对古玩市场整体的法人进行管理,允许古玩市场差异化经营和发展,加强文物鉴定专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此外,论坛还讨论了文物保护资质资格、地下文物埋藏区、违法责任追究、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强制措施等议题。
  正如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总结讲话中所说,文物法制建设事关文物工作的根本,事关文物事业的全局,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中国文物报 郭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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