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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霁翔委员提案:关于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提案
    严格绩效管理、实施政府绩效考核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的重要手段。自国务院批复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试点,探索设计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方式方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综合运用考评结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细化实化量化绩效考评指标,创新考评方式,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不断深入。同时,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在引导地方政府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文物工作是建设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同时积极推动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的新格局。这其中,地方政府承担着保护文物的重要职责。《文物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因此,在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应以文物安全实绩的考量作为重要内容,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
    近年来,各级政府普遍增强了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加大投入,一大批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近年来新公布的一些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经过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在土地开发和“旧城改造”中,重项目建设、轻文化遗产保护,公然违反文物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盲目拆除和破坏了大批不可移动文物;一些地方在工程建设中,不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使一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甚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到破坏,甚至濒临灭失;一些地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私搭乱建,致使历史风貌和文化景观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对文化遗产实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一些地方将国有文化遗产转让、抵押给企业作为资产经营,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体制和用途,导致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破坏文化遗产的恶性事件发生;一些地方文物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致使文物遭受盗窃、盗掘或者文物火灾频发,给国家和民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一些地方领导法制观念和保护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在经济利益和政绩观念驱使下,甚至出现行政命令大于法律规定、领导意志高于国家意志,而肆意损毁文物的情况;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文物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出现政府法人的文物违法行为,造成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损毁文物建筑、占压考古遗址、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屡屡发生。
    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依法保护文物是法治社会对各级政府的重要要求,是《文物保护法》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光荣而艰巨的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坚持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将文物保护作为政府工作考绩的重要内容,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绩效。“五纳入”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是对各级政府保护文物责任的进一步具体化。要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使文物得到及时抢救、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我国有数以千计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各级政府是文物保护最具体、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如何遵循科学发展规律,保护好文物资源,往往会决定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高度、持续力及其发展成果最终的历史地位。因此,面对各类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绝不能熟视无睹、漫不经心、麻木不仁,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法制意识,必须坚持守土有责、针锋相对,依法行使政府权力,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健全文物机构、扩大保护宣传,保证《文物保护法》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到实处。
    目前,一些文物资源保存丰富的地区已试行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内容。山东省济宁市每年由市政府组成考核组,对所辖县(市、区)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逐项检查考核,全面促进了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河北邯郸市细化文物安全职责,建立了市、县、乡、村,直至具体文物保护人员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的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人。湖南长沙、陕西渭南等地也在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与此同时,国家文物局在与省级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时,均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和固定。
    为此,建议由监察部牵头,研究将文物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考评机制,对地方政府加强文物安全的投入、保障和具体措施进行跟踪问效,以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文物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全面提升各地文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