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4〕269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审批<将台堡革命旧址保护规划>的请示》(宁文物发[2013]10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将台堡革命旧址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补充将台堡现存整体格局及堡内建构筑物保存现状的描述,补充保护对象清单,并在文物构成图中加以标注。
(二)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内容,补充广场两侧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筑体量控制要求。注意区分管理规定和整治措施,如:“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二层商业建筑应降至一层…”等内容应调整到环境整治措施章节。
(三)在保护措施部分,对相关遗迹和纪念物采取迁移保护须慎重,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在环境整治措施部分,会师广场应保留原有的历史特点,减少新建人造景观,不宜建成路面和绿化带。
(五)在展示利用规划部分,建议将停车场和游客中心区域改为展陈区域,在其前方建设生态停车场。
(六)调整规划分期,使其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一致。
(七)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文本,补充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将台堡革命旧址保护规划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