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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文物管理 维护公众文化权益
日期:2012-08-30 字号:[ ]


  与美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

  十七大以来,社会文物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积极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管理工作的总体水平显著提高。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流失海外文物回流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章性文件,《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确定了以1949年为文物出境的主要标准线,1911年前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对文物进出境审核各方面工作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成为当前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与意大利、美国、土耳其、澳大利亚、埃及、蒙古等14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并在信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返还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合作成果。2008年,从丹麦成功索回中国文物156件。日本美秀博物馆将被盗的山东博兴北朝石刻菩萨造像归还中国。2011年,美国政府将收缴的14件非法流入美国的疑似中国文物移交给中国。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成功购回了北宋米芾《研山铭》、陈国琅藏宋元明清善本典籍、商代“子龙”铭青铜大圆鼎等多批重要的文物精品。
 
  文物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管理更加规范。2010年,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额达到300多亿元,全国已设立文物商店100多家,库存文物200多万件。一些经营规范、实力雄厚的拍卖企业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实现了文物市场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促进了文物市场的良性发展。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文物部门在文物市场管理中,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买卖和走私出土、出水文物、国有馆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开展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聘用试点工作,完善文物拍卖相关制度。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严查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2007年仅北京市就撤拍了出土文物529件,山西省一次撤拍了来自境外的海捞瓷285件。
 
  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活动,积极主动地宣传普及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倡导合法、理性的收藏理念,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保障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完善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修复、保护和咨询服务,有力地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文物收藏活动。与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对各类电视鉴宝节目加以规范引导,提倡各文物收藏单位发挥馆藏文物资源优势,为文物遴选、估价、文物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帮助。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严禁文博从业人员收藏文物、买卖文物、违规占用文物资料,或以文物学识或职业身份牟取私利。(文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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