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批准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1999年出台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清东陵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执法主体,多年来,为查处破坏清东陵文物及周边环境的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有效保持了清东陵的历史原真性和完整性,为2000年清东陵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及兑现我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承诺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清东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在保护和管理上也应依法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原《 办法》制定的依据发生了变化,其内容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同时《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已不能适应清东陵的保护、管理需要,因此对《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施行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对清东陵的管理主体、保护范围和相关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重新确定。(清东陵文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