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7号)的规定,各地陆续成立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去年,国家文物局对11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已成立执法督察机构的单位配发了“执法督察专用车”。
今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对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进行调查的通知》(办发[2004]14号)。经调查,又有部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成立了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机构。为此,国家文物局拟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成立执法督察机构而尚未配发车辆的单位配发第二批“执法督察专用车”。这些单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文物执法监察队)、黑龙江省文物局文物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处)、四川省文物局文物处(政策法规处)、云南省文物局文物处(文物行政督察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执法稽查队、安徽省文物行政执法总队、福建省文管会文物行政执法队、青海省文物行政执法大队(在文保处挂牌)、海南省文物行政执法大队、辽宁省文物执法督察处。如有问题,请于8月16日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国家文物局执法督察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5551616。联系人:刘大明、郑丽娜。 (中国文物信息网)